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以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邮购销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应当与其广告宣传的外观、性能、质量和用途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采用前款方式销售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或者更换,邮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