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标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原价格退还货款,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遇相同商品价格上涨的,经营者还应当按照价格上涨幅度给消费者补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