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对在保修期限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没有保修单位的或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并应当按照不低于商品销售价款的百分之五补偿消费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