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逃避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有权拒绝使用该合同格式条款。

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属于合同格式条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