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介绍商品和服务,应当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文字,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