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原产地证明、收费清单,经营者应当提供,不得拒绝。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记载于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经营者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