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土地的;(三)符合登记或批准条件而不予登记、批准或者拖延登记、批准的;(四)违法进行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五)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