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Amende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审批土地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土地的;
(三)符合登记或批准条件而不予登记、批准或者拖延登记、批准的;
(四)违法进行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