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