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