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