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因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或者资产处置等情形,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