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在转让前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