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七十条已修改因实施城市规划、改变企业经营性质等原因,确需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其中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土地,应当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统一整理储备,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