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