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8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Article 69Amended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按照约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Article 6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