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