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村镇建设用地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