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