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村镇建设用地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