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