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责任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登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等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