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强化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处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