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利用原有土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