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用地的界外处理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或者拆迁补偿费用。

界外处理土地,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使用界外处理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对原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单位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