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地数量和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上个半年度末的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的比例,核定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口数,并由市户籍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