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垦的资金,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和土地开发整理,由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