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土地的开垦、开发、整理和复垦应当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