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