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耕地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