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耕地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调整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建设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保证耕地占用和补充平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