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调整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

建设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保证耕地占用和补充平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