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登记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权属证书。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日为登记日。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