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测量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