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登记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测量资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