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转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按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在地下空间单独建造的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土地他项权的登记,由他项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竞买确认书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