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八条已修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