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