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