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九条已修改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相邻用地无争议的,应当按照实地测量的面积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