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条已修改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