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