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