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四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