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三条已修改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