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方向、布局和规模相衔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