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区、县、乡、镇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