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条已修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