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