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操作规范,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