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