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要求设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作为分界。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在街道综合整修时按照要求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