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街道综合整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制定街道综合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使用者负责整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于居住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整修,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整修义务或者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