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本市建立种子贮备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贮备一定数量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种子贮备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种子贮备的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