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扶持种子产业发展,保证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