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库,并对下列种质资源及其集中地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设施和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市级采种基地;(二)优树、优良林分、优良种源;(三)珍稀、濒危植物物种的种质资源;(四)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