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代号、标记、数字、图形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企业的商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