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